第119节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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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他被吓了一跳,后来他见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身酒气,就让我拿证件,我没有证件,就把他踹倒了。”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方轶问道。

“什么都没拿,当天晚上我跟几个朋友多喝了两杯,回家时天已经很晚了,路过公园旁的树林时,我知道里面有人搞交易,就是那种不道德的交易,就想进去吓唬吓唬他们,弄点钱。”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行为?”方轶问道。

“他用脚踢我,想跑,最后被我按在了地上。”肖松道。

“你后来是怎么被抓?”方轶问道。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后来我才知道是被害人报的警。”肖松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肖松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在抢劫时只是口头宣称是派出所的,没有佩戴任何带有警察身份的标志,一审认定我冒充警察抢劫,属于认定错误……”肖松道。

“上诉人肖松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在被抢劫时便对其身份产生了怀疑,此后更是多次守候在案发地点附近抓获被告人。由此可见,被害人并不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身份。

仅仅以口头声称自己的派出所的,一审法院便认定上诉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进而判处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对于“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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