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节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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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银行)的代理人是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律师,看起来很有庭审经验的样子。在他身旁坐着一位小姑娘,一脸的青涩,方轶猜测应该是实习律师,直到书记员核实代理人身份时方轶才知道,原来小姑娘是位刚拿证的小律师。

原审第三人(也就是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派人参加庭审,可能是觉得没有必要,反正不管怎么审,被执行人的头衔都逃不掉的,索性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爱怎么样就怎样吧。

不一会儿,走进来三名法官,第一位男法官身材魁梧,不苟言笑;第二位法官是位女法官,一脸的严肃;第三位是个男法官,估计他刚审完案子,是被抓壮丁充数的,他一脸的疲惫和不耐烦。

走在最前面身材魁梧的男法官坐在了中间,另外两位法官分坐左右。这就是二审的合议庭阵容。

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样的,核对双方身份,宣布庭审注意事项等,随着男法官敲下法槌,庭审开始。

遇上对手了

“上诉人,阐述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男法官面无表情道。

“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对无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的审查规则,而本案所涉车位因办理抵押登记产生了担保物权,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执行内容,因此上诉人关于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主张不符合适用条件。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书(但书: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范围,即不动产买受人满足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后,足以对抗担保物权的执行。

二、上诉人系案涉第三人开发的小区的业主,其所购买的车位为其购买的住宅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而且自购买以来,一直使用至今。

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购买的车位具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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