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节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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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

方轶和彭华楠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彭华楠对窃取公司财物的事实也没有什么好辩解的,他都认。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就是罪名。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下面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彭华楠劳动合同到期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单位科技公司的财物,并进行变卖,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且数额巨大,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彭华楠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高检察员道。

“被告人彭华楠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没有与科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当时科技公司停产,总经理告诉我复工后仍由我担任车间主任,就是打算在恢复生产后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我承认窃取了公司的财物,但我是利用了掌管车间和仓库大门钥匙的便利条件,应该属于职务侵占……”彭华楠辩解道。

“下面由被告人彭华楠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应该注重实质,而不是形式,评判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依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只是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

换句话说,被告人彭华楠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考察其在被害单位是否实际担负一定的“职责”,并利用其职责便利非法侵占被害单位的财物。

回到本案,被告人彭华楠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但当时彭华楠仍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对车间和仓库具有管理职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因此,辩护人认为彭华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犯罪数额不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彭华楠缓刑。完毕。”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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