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节 (第1/3页)

加入书签

“为啥?”邹达良追问道。

“嗯……这里面涉及一些理论问题,我尽量用大白话给您解释哈。

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来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说的直白点,诈骗罪是以一定的欺诈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洗脑,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即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则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物的犯罪。

我个人认为,诈骗罪主要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重点在骗上;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重点在窃取上。

我给您打个比方,比如您在大街上遇到有人求助借用您手机打电话,您会怎么办?”方轶问道。

“打个电话花不了几个钱,用呗。”邹达良道。

“您会不会盯着他,会不会担心他把您手机拿走?”方轶追问道。

“嗯……肯定会。我又不认识他。”邹达良犹豫了下道。

“这就对啦,因为你们之间缺乏信任。

所以在正常的借用手机过程中,如果手机的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出借方出借手机后肯定会在一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收回手机。

如果借用人借着打电话之际,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偷偷溜走,离开现场,从而非法占有手机。那么借用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您儿子邹光的案情与上述情况不同。

邹光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从未成年人手里骗得手机,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使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待他回来返还手机。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邹光获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机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而不是窃取,所以邹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与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邹光在借得手机后,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手机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做出错误处分。

就您儿子的案子而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您儿子邹光,只是手机的交付行为,您儿子邹光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拦,此时才发生财物的处分行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

更多内容加载中...请稍候...

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若您看到此段落,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畅读模式、小说模式,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

↑返回顶部↑

上一章 书页/目录 下一页

高辣小说相关阅读: 重生后在恋综和死对头好上了[娱乐圈] [穿书]拯救重生黑化反派 都市至尊仙医陈飞宇苏映雪 朝夏 白月光的替身不干了 怜爱娇女(父女产乳1v1) 满出来了 青橘 (校园1v1) 池中洲 我在娱乐圈整顿风气 美丽与哀愁GL 罂果(丈夫死后我被小叔子和前任强制爱) 吞噬GL 朔灵 甜蜜陷阱之在劫难逃 穿成炮灰的我却总被日【快穿】 恋足而起的情感风坡 以爱之名 听说你很嗲 快穿小傻子doi不停1V1